7.22.2007

全国拐卖人口计划指导委员会紧急通知

各下属企事业单位,各从业人员:

获悉,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冀民在解释为何未判“黑窑包工头衡庭汉拐卖人口罪”时说“准确的罪名叫做‘拐骗妇女儿童罪’而不叫‘拐卖人口罪’。按照《刑法》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民政部、司法部、全国妇联在2000年3月20日发布的一个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第四条的解释,这个犯罪中的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儿童,而衡庭汉拐骗来的这些民工都是成年男性,所以不能给他定这个罪。”

从刘副院长的话中我们分析得出:目前刑法中没有“拐卖人口罪”,因为此我们紧急通知全体从事人口贸易的从业人员,在工作当中,特别是买卖男性儿童时要切实核查有效的身份证明,确保在14周岁以上,这样可以避免工作失误,给买卖人口事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。

此件可广泛传播、张贴。

2007年7月18日

(全国拐卖人口计划指导委员会 公章 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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